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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瑞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5日10时许,被告人苏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到新密市X镇X路段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王某录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乘坐王某录摩托车的杨某死亡。经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苏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0年10月19日,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苏某某于2010年6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王某峰

审判员杨进生

人民陪审员李全义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某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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