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杨某某,男,汉族,35岁。
委托代理人郝光辉,河南汉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男,汉族,27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建,河南金泰(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贾虎君,河南金泰(略)事务所(略)。
一审被告许昌市X乡建设局,住所许昌市X路。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47岁,汉族,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35岁,汉族,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杨某某因刘某诉许昌市X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0)魏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郝光辉,被上诉人刘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建,一审被告许昌市X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0)魏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波
审判员:刘某荣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秦东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