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男,成年,汉族。
原告李某乙因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某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7年相识,2008年3月24日办理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因被告不尽家庭扶养义务,使夫妻感情破裂,现申请离婚。
被告未某。
经审查,本院可以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7年原告李某乙与被告张某相识,2008年3月24日在义马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某育。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近四年,但在发生矛盾后,被告采取离家出走的方式逃避责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在原告起诉离婚时,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某庭参加诉讼,说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乙与被告张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海松
人民陪审员仝冷梅
人民陪审员黄海涛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杜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