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纪某某、姚某某、王某犯有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纪某某,女,汉族。

被告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赵某某、马某某,河南京原(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某、姚某某、王某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出庭支持公诉的国家公诉人是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星羽,被告人纪某某、姚某某、王某及辩护人高建伟、赵某某、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纪某某、姚某某、王某、许晓磊(未满十六周岁)在密杞公路新密市段沿线内,以身患病需要看病或救助为由,多次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拦截过往的外地运煤车辆,强行索要钱财。

1、2009年8月以来,被告人纪某某、姚某某、王某等人预谋后,先后窜至密杞公路新密市xx乡xx村半坡处、新密市xx镇xx路段,以患病需要钱看病为由,多次强行拦截驾驶拉煤车途经此处的被害人左xx,采取胁迫手段,强行索要现金,共计三百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2、200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纪某某、姚某某、王某等人预谋后,先后窜至密杞公路新密市xx乡xx村半坡处、新密市xx镇xx路段,以患病需要钱看病为由,多次强行拦截驾驶拉煤车途经此处的被害人张xx,采取胁迫手段,强行索要现金,共计四百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3、2009年7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纪某某、姚某某、王某等人预谋后,先后两次窜至密杞公路新密市xx乡xx村半坡处、新密市xx镇xx路段,以患病需要钱看病为由,强行拦截和丈夫驾驶拉煤车途经此处的被害人郭x,采取胁迫手段,强行索要现金三十元、二十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4、2009年12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纪某某、姚某某等人预谋后,窜至密杞公路新密市xx镇路段,拦截驾驶拉煤车途经此处的被害人陆xx要钱,陆xx未停车,姚某某、纪某某等人随即驾车追赶,并强行将陆xx驾驶的车辆逼停,后将其驾驶的拉煤车前挡风玻璃砸烂。

5、2009年7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纪某某、姚某某、王某等人预谋后,先后两次窜至密杞公路新密市xx乡xx村半坡处,以患病需要钱看病为由,强行拦截驾驶拉煤车途经此处的被害人赵xx,采取胁迫手段,强行索要现金三十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6、2009年9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纪某某、姚某某、王某等人预谋后,先后三次窜至密杞公路新密市xx乡xx村半坡处、xx镇X路上,以患病需要钱看病为由,强行拦截驾驶拉煤车途经此处的被害人王x,采取胁迫手段,强行索要现金,共计七十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7、2009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纪某某、姚某某预谋后,窜至密杞公路新密市xx乡xx村半坡处,以患xx病需要钱看病为由,强行拦截驾驶拉煤车途经此处的被害人刘x,采取胁迫手段,强行索要现金三十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8、2009年10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纪某某、姚某某等人预谋后,先后二次窜至密杞公路新密市xx乡xx村半坡处、xx路段,以患病需要钱看病为由,强行拦截驾驶拉煤车途经此处的被害人高xx,采取胁迫手段,强行索要现金,共计四十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9、2010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纪某某、姚某某、王某等人预谋后,先后三次窜至密杞公路新密市xx乡xx村半坡处、xx镇路段,以患病需要钱看病为由,强行拦截驾驶拉煤车途经此处的被害人朱xx,采取胁迫手段,强行索要现金,共计11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10、2010年1月25日下午,被告人纪某某、姚某某、王某等人预谋后,窜至密杞公路xx镇路段,拦截驾驶拉煤车途经此处的被害人刘xx要钱,刘xx未停车,姚某某、纪某某等人随即驾车追赶,并强行将刘xx驾驶的车辆逼停,后双发发生厮打。被告人姚某某、纪某某于2010年3月26日、4月1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王某于2010年6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纪某某、姚某某、王某供述;(2)被害人左xx等人陈述;(3)证人陈xx等人证言;(4)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5)到案经过、破案报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纪某某、姚某某、王某强拿硬要,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纪某某当庭辩称,其只参加了起诉书指控的第九、十起犯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纪某某的儿子患病后,给其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本案的发生有其特定的原因和背景。2、被告人纪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真诚悔罪。3、被告人纪某某犯罪前一直表现很好。关于量刑意见,辩护人认为,纪某某孩子的父亲已与纪某某离婚,并在监狱服刑,纪某某之子病情危急,急需纪某某护理、处理。纪某某是初犯、偶犯,并真诚悔罪。辩护人建议对纪某某适用缓刑。被告人姚某某辩称,其仅在2010年以后去过两次,只负责开车,指控的其他犯罪他没有参加。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参与了前八起犯罪证据不足。2、在参与的犯罪中他是从犯。被告人王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九起犯罪不持异议,第十起他没有参加。在被指控的2009年犯罪中,他没有和姚某某作过案。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8月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纪某某、姚某某、王某等人预谋后,先后在密杞公路新密市段沿线内,以患病需要钱看病为由,多次强行拦截驾驶拉煤车途经此处的被害人左xx、赵xx、王xx等,采取胁迫手段,强行索要现金,所得赃款已挥霍。

2、2010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纪某某、姚某某、王某等人预谋后,先后三次窜至密杞公路新密市xx乡xx村半坡处、xx镇路段,以患病需要钱看病为由,强行拦截驾驶拉煤车途经此处的被害人朱xx,采取胁迫手段,强行索要现金,共计11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3、2010年1月25日下午,被告人纪某某、姚某某等人预谋后,窜至密杞公路xx镇路段,拦截驾驶拉煤车途经此处的被害人刘xx要钱,刘xx未停车,姚某某、纪某某等人随即驾车追赶,并强行将刘xx驾驶的车辆逼停,后双发发生厮打。被告人姚某某、纪某某于2010年3月26日、4月1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王某于2010年6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姚某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左xx、赵xx、王x、朱xx、刘xx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抓获证明,破案报告等主要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姚某某、王某强拿硬要,占有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对三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纪某某、王某提出犯意,积极实施犯罪,是主犯,被告人姚某某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可对其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纪某某提出的其没有参加过公诉机关指控的2009年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证,认定被告人纪某某2009年三次犯罪的事实,有同案人王某供述、被害人左xx、赵xx、王xx陈述证实,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故其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提出的其它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姚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人纪某某、姚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三被告人当庭有悔罪表现,且主观恶性不大,可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纪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二、被告人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三、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许智军

代理审判员李向阳

代理审判员贾松峰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卢晓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