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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仟禧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古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二终字第15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仟禧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相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保全,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应梅,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古某某。

委托代理人兰某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郑州仟禧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古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仟禧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古某某于2006年3月22日—27日分三次在郑州仟禧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店里购买“平美”护肤品,共计价款2250元,因使用后未见疗效,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郑州仟禧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8月6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古某某货款壹仟陆佰元整;同时,被上诉人古某某退还上诉人郑州仟禧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九瓶以上的“平美”护肤品。

二、本协议第一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关于购买“平美”护肤品所产生的争议全部解决,双方均不得向对方再提任何要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古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郑州仟禧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建亭

审判员刘秀琴

审判员王燕燕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郭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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