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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张武行执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张武行执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陵源分局,地址在武陵源区军地坪未央路。

法定代表人聂某,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文某,该局工作人员,住(略)。

被执行人康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某,湖南省张家界市人,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某,湖南省张家界市人,居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陵源分局申请强制执行2008年6月20日对被执行人康某某、张某某作出的张武工商处字[2008]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张武工商处字[2008]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陵源分局以康某某、张某某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住宿、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构成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康某某、张某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应予执行。由于康某某、张某某到期不缴纳罚款,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陵源分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加处罚款3万元,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加处罚款不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陵源分局于2008年6月20日作出的张武工商处字[2008]X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康某某、张某某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自动缴纳罚款3万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350元,共计400元,由被执行人康某某和张某某各负担200元。

审判长张桃益

审判员何应初

审判员赵文某

二OO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李赞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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