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又名黄X,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非法行医于2011年11月1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以来,被告人黄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兰考县X村开办个体诊所。2010年4月、2011年5月被兰考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两次后,仍非法行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被告人黄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兰考县X村开办个体诊所,2010年4月、2011年5月被兰考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二次后,仍非法行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黄某供述其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受到兰考县卫生局两次行政处罚后而继续行医;2、证人谷某某、黄某某分别证实黄某租房开诊所及到黄某诊所看过病的事实;3、书证,被告人黄某户籍证明、兰考县卫生局兰卫医罚字(2010)第X号、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票据、兰考县卫生局医政股证明黄某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告人黄某行医的照片。上述证据经法庭调查核实,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栗志起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周大亮(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