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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男,1985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女,成年,汉族,农民。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段海鲁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农历2006年12月29日,原被告按照农村习俗定亲,并给被告彩礼9700元,购物1000元。现在被告已嫁他人,原告知道后多次找被告返还彩礼,被告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拒不退还,为此起诉。
被告刘某未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及与其有关手续。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于农历2006年12月29日按照农村习俗定亲时原告家给被告现金6000元,2007年被告父亲生病给被告现金2000元,2007年11月6日男方提出结婚给被告现金1000元。
另查明,被告已经结婚。
本院认为,原告送彩礼给被告方是以将来结婚为目的,但由于被告刘某已经结婚,原告目的落空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给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如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刘某返还原告现金9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拒绝履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判员段海鲁
二0一0年一月五日书记员张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