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胡某某与石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本奇,河南博音(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国敏,西峡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胡某某与上诉人石某某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峡县人民法院(2009)西民商初字第X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某某、李本奇和石某某委托代理人袁国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09)西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审。

石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海波

审判员郭晓普

代理审判员白丞博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王浩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