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本奇,河南博音(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国敏,西峡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胡某某与上诉人石某某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峡县人民法院(2009)西民商初字第X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某某、李本奇和石某某委托代理人袁国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09)西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审。
石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海波
审判员郭晓普
代理审判员白丞博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