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张某某,林州新天河(略)事务所(略)。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保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借钱为名义,使用威胁方法,强行索取在山西省承包工程的林州市X镇X村牛XX现金5万元。同年7月22日,王某某又通过手机短信,威胁牛XX再给其现金15万元,否则将对其儿子不利,后牛XX报案,王某某勒索未遂。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并且与上次所犯罪行一样,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先前的5万元是借的,并打了借条,没有威胁牛XX,是牛XX自愿借给其的。后来又借15万元,但牛XX一直没有给。才发信息威胁牛XX。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某不构成犯罪。其理由是1、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牛XX事前关系较好。牛XX自愿借钱给被告人王某某。2、被告人王某某发恐吓短信的行为没有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伤害。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6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牛XX及其司机牛建立一同在林州市“亚林香村”饭店吃饭,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去北京承包工程资金紧张为由向被害人牛XX借款十万元,并声称,“下午必须给我钱,我有急事,否则我不让你安生,让你包不成工,让你终生后悔”。饭后,被告人王某某将事先写好的十万元借条一张强行扔进被害人牛志军车内。被害人牛XX回家后,被告人王某某多次打电话,向被害人牛XX催要借款,迫于无奈,被害人牛XX伙同其司机牛XX将五万元现金送到被告人王某某指定地点,交给被告人王某某,并对王某某说:“我先给你5万元钱吧,我现在实在没有10万元,我给你5万元钱后,我再把你给我的10万元钱的借条给你,就当你没有借过我钱,以后你也不要再来找我和家人的麻烦。”王某某接过10万元借条后当场撕毁,并又重新给被害人牛XX打了一张五万元借条。同年7月22日,王某某又通过手机短信,给被害人牛XX发送短信,短信内容是“我想男人说话不算话就不要当男人,我不怕你小看我,26日以前我急需15万元,你不借给我也行,27日以后我就出去了,可能有人会带你的儿子出去旅游,我不在家也帮不上你什么忙。”威胁牛XX再给其现金15万元,后牛XX报案,王某某勒索未遂。事后,被告人王某某将勒索的五万元现金全部用于购买彩票,赃款未退还被害人牛XX。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是2004年9月份被释放的。2009年7月16日中午,其和牛XX、牛XX(牛志军的司机)三人在林州市X村吃饭时,其对牛XX说在北京包工程,需借他30万元,牛XX答应先借给其10万元,其就给牛XX打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下午,牛XX和司机牛XX开车过来给其5万元,并将10万元借条撕毁,又写了一张5万元借条。这5万元全部买了彩票。过了五、六天后,其就又给牛XX发短信:“我想男人说话不算话就不要当男人,我不怕你小看我,26日以前我急需15万元,你不借给我也行,27日以后我就出去了,可能有人会带你的儿子出去旅游,我不在家也帮不上你什么忙。”
被害人牛XX的陈述:证实2009年7月16日中午,其和XX(牛XX的司机)、王某某在亚林香村吃饭时,王某某让其借给他50万元去北京包工,其说没钱,他对我说最少10万元,并让服务员拿来纸笔写了一张向其借10万元的借条。并说:“下午必须给我5万元现金,我有急事,否则我不让你安生,让你包不成工,让你终生后悔”。走时,被告人王某某将10万元借条扔到其车内。下午其开车到林州市小西环李家庄路口,在车内将5万元现金交给王某某,并对王某某说给你5万元后,你必须保证不再找其和其家人麻烦,保证其和其家人的安全。你写一个承诺,要不其就报案。王某某就给其打了张借条。当时王某某接过钱后并对其说:“以后决不会找你麻烦,我跟你交个朋友吧,你的事就是我的事。”7月22日7时59分,王某某给我发了一条短息,威胁其再给他15万元,短信内容是“我不怕你小看我,二十六号以前我急需借你十五万!不借也行,二十七号以后我就出去了,可能有人要带着小牛去旅游,我不在家也帮不上你什么忙。我想男人说话不算话就不要当男人”。来自【王某】,号码x。
证人郭XX(被害人妻子)证言:证实其丈夫牛XX回到家中对其说:“县城有个地痞,刚从劳改场放了出来,他现在要向我要10万元钱,如果我们不给他10万元钱的话,他就要对我们家人不利”。其对其丈夫牛XX说:“他才从劳改场内放出来,我们惹不起,我们就给他钱吧”。后来,其丈夫接到“王某”的电话就去县城了,回家后说:“我已经把5万元钱给了“王某”,我想以后他不会找我们家的麻烦了”。停了大约有一个星期,其丈夫回到家中把他的手机给其看“王某”给他的恐吓短信,内容是让其再给他15万元钱,如果不给他的话,他就要绑架我们家的“小牛”(我的儿子牛俊琦),后其就让丈夫去公安局报警了。我们现在都不敢回家,吓的其儿子都不敢出去玩。
证人牛XX证言:证实2009年7月16日中午,其和牛XX、王某某三人在林州市X村吃饭,其吃饭后就下去了。走时,王某某将一张10万元钱的借条扔到了牛XX的车内。在回家的路上,牛XX对其说:“你看看,这是王某某给我打的10万元钱的借条,我并不想借给他,但我必须把这个钱借给他,因为我要是不借给他的话,他就要对我的家人不利,他在威胁”。下午其就开车和牛XX到林州市小西环李家庄路口,在车上牛志军把5万元钱给了王某某,并对王某某说:“我先给你5万元钱吧,我现在实在没有10万元,我给你5万元钱后,我再把你给我的10万元钱的借条给你,就当你没有借过我钱,以后你也不要再来找我和家人的麻烦。”王某某接过10万元欠条后,就把这个欠条撕毁了。7月22日上午(具体时间不记得了),牛XX的手机接到了两条短信,牛XX看过后就把手机给了其叫其看,短信内容大概是“王某某叫牛XX再给15万元钱,如果不给就要弄着牛XX的小孩去外地旅游”。牛XX说:“这样一直下去不行啊,他要给我来真的了,他真会对我的家人不利了。”后我们就一起回到林州市公安局报案了。
证人李XX(被告人妻子)证言:证实2009年7月16日下午,王某某到侯XX家给了其5万元钱,他说他是向牛XX那借的。钱王某某拿着,其不知道现在这笔钱在哪儿。
证人张XX证言:证实2009年5月底其和王某某原计划合伙到北京承建立交桥工程,同年6月底因工程出现问题,其也就未再与王某某商议此事。
书证:
王某某向牛XX发的短信复印件及向牛XX借五万元钱的借条。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曾发过威胁短信及借牛XX5万元人民币。(1997)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王某某威胁牛XX短信内容的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敲诈勒索被害人牛XX钱财的信息内容。④户籍证明。证实王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⑤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于2004年8月12日被刑满释放。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强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勒索被害人牛XX5万元后,再次用发送短信胁迫的方式勒索被害人牛XX15万时,因被害人牛XX及时报案而未得逞,属未遂。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无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据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被害人牛XX的陈述、证人郭XX、牛XX的证言及短信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牛XX采用威胁、恐吓的方式,向被害人牛XX索要钱财的犯罪事实,且该证据能够形成一完整的证据链条,故本院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牛XX现金五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郭金昌
审判员张学芳
审判员路宏山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元小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