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6日16时许,在林州市X街村X路段,被告人袁某某驾驶豫x号中型专项作业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停在路上正在修理的郭XX驾驶豫x号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豫x号中型专项作业车乘车人李XX及正在豫x号大货车后面修车的司机郭XX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XX系创伤性休克死亡,郭XX系颅脑损伤死亡。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关于民事赔偿被告人袁某某已于被害人郭XX、李XX家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高X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两名被害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庭审认罪、悔罪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郭金昌
审判员路宏山
审判员张文根
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郝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