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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某某申请执行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娄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大专文化,退休教师,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崔桥镇X村支部书记,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崔桥镇X村副支书,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崔桥镇X组组长,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崔桥镇X组组长,住(略)。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05)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5月13日向四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四被执行人于2006年5月16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刘某丙在扶沟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崔桥信用社的存款2000元。此款划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收款单位:河南省扶沟县会计核算中心,开户行名称:河南省扶沟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x)。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张国河

二O一O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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