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约46岁,汉族,住(略)。
被告田某某,女,约46岁,汉族,住(略),系陈某某之妻。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孟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田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在我经营的门市部多次拉化肥,共欠货款1700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经求二被告付清所欠货款1700元。
二被告缺席,亦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在原告经营化肥期间,二被告于1994年至1996年期间多次在原告处拉化肥,累计结欠货款17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某及二份通话录音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田某某夫妻在原告经营的门市部拉化肥累计结欠货款17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款经原告方催要,二被告应予偿还。二被告缺席,系对自己抗辩权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田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清原告赵某某货款170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某某、田某某承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孟良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顾孝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