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阳市康正医药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阳市康正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7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码为GB/01x,票面日期为2010
年5月28日,票面金额x元,出票人为南阳市宛城区佰信医药有限公司连锁六十二店,收款人南阳市健民医药有限公司益康销售中心,持票人为南阳市康正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将该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持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阳市康正医药有限公
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刘庆文
二0一0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王宛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