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43年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1930年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张某某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略)人民法院(2008)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二、双方当事人仍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永义
代理审判员王某华
代理审判员刘凯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子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