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66岁,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41岁,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略)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女,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男,(略)玄武营业所副主任。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略)支行借款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刘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袁建国
审判员张杰
代理审判员王某华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子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