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霍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太赫,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玉,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霍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霍某,被上诉人黄某的委托代理人吴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7元,退还霍某。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刘富江
审判员崔凤茹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