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置地大道西段。
负责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驻马店南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高新区X路东。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驻马店南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河南省驿城区人民法院(2010)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驻马店南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于2010年9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冬
审判员 招樍t
审判员付云峰
二O一O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梁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