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女。
委托代理人:王X,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XX,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YY,男。
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郭XX、郭YY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1苋硎死复蟀溃ㄒ煞居罕笤猩迸茉懿=蔚笕猩づ⒊鞑笾螅猩迸茉壑o、代理审判员姚军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XX以与郭XX案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3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X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杰
审判员周&x
代理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张潇元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