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格林幼儿园。住所地驻马店市X路X路交叉口北。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园园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刘某某之母。
再审申请人驻马店市格林幼儿园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刘某某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D}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完毕。
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属意外事故,对事故的发生申请人无过错,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再审被申请人未答辩。
本案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已经查明,被申请人系幼儿,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申请人应根据其年令、智力特点予以特别照顾。然而申请人却让被申请人独自一人下楼解手,没有老师陪同照顾,致使其摔伤。且申请人也未能说明被申请人摔伤的真正原因,说明申请人的安全保卫、设施管理存在明显疏漏,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对被申请人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驻马店市格林幼儿园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薛善民
审判员李明
审判员张冰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