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邵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rS建永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元。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判决确有错误,原判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立明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0)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东华
审判员杨彩芳
审判员魏亮
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石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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