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黄某乙诉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乙、被告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易某某于2007年下半年相识恋爱,于2008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准备2009年择日举行婚礼。但被告在登记结婚第20天,2008年12月21日因与他人打架,造成对方脾脏摘除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二看守所。以上事实,说明被告法制观念淡薄,毫不珍惜双方的感情,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易某某口头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们感情很好。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乙与被告易某某于2007年5月份相识恋爱,2008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未举行结婚典礼和同居生活,被告易某某因故意伤害于2008年12月21日刑拘后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二看守所。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登记结婚,但未举行结婚典礼且无共同生活。被告在即将举行婚礼时头脑不冷静打伤别人,因故意伤害而被逮捕是对原告婚姻感情的不尊重,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乙与被告易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潘辽宁
审判员李艳平
审判员孔凡伟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