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无职业。
被告田某某,女,无职业。
第三人刘某某,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田某某、刘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罗洪山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