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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张某诉田某某、刘某某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679号

原告张某,男,无职业。

被告田某某,女,无职业。

第三人刘某某,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田某某、刘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罗洪山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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