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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徐某甲与被告王某某、邢某某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乾民执字第13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乾安县X乡X村。

委托代理人徐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地(略)。

委托代理人吴亚珍,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乾安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邢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徐某甲与被告王某某、邢某某赔偿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0日作出(2004)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x元。二、被告邢某某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x元。一审诉讼费人民币1010元,二审诉讼费人民币1010元,由二被告各负担101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4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4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并于200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二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给付一部分,剩余执行款x元被执行人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诉讼费1010元已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620元由二被执行人各负担310元。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丛宪仁

审判员王某江

代理审判员李昌盛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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