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尹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乾安县人,无职业,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日作出(2009)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尹某余由被告尹某某抚养,自2009年4月1日起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原告邵某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退还原告15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9年6月24日立案执行,并于2009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二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将500元存入申请执行人的存折,剩余执行款,被执行人交来本院。该案已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09)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丛宪仁
审判员王清江
代理审判员李昌盛
二00九年七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