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长沙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韶山市亿德煤矿,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谭某,该煤矿矿长。
申请执行人长沙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韶山市亿德煤矿返还原物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8年10月20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08)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09年12月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已采取相应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8)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胡某松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曹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