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南召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蒯某某,南召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邱某某。
委托代理王俊朝,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
一审第三人李光生。
一审原告邱某某诉被告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拍卖出让行为一案,南召县国土资源局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09)镇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贾某某、蒯某某,被上诉人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俊朝、崔某某,一审第三人李光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失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09)镇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大勇
审判员宋汉亭
审判员李智慧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李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