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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徐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30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新密市X镇X村自己家中,持斧头将被害人徐某某头部砍伤。经新密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徐某某伤情为重伤。2010年4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问题已达成赔偿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伤情照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赔偿协议书及收款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有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因家庭纠纷致人重伤,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问题已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能够当庭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情节,对被告人赵某某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实行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许智军

审判员任学亮

审判员韩军营

二0一0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卢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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