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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诉新野县人民政府为土地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朱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金某,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景涛,新野县司法局汉城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新野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陶某某(又名陶X),男,生于1965年4月,汉族,城镇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永,河南新光(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一审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新野县人民政府为土地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0)邓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伟,被上诉人新野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景涛、李某某,被上诉人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永、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0)邓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大勇

审判员李某慧

代理审判员白云

二0一0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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