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濮阳县司法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万祖安,濮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郜某某大气污染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08)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08)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燕
代理审判员王瑞峰
代理审判员田宇
二OO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焦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