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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郜某某大气污染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濮中法民一终字第2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濮阳县司法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万祖安,濮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郜某某大气污染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08)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08)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燕

代理审判员王瑞峰

代理审判员田宇

二OO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焦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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