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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和李某某返还财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丘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女,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媛媛,河南恪信(略)事务所(略)。

被告李某某,男,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伟,河南裕恒(略)事务所(略)。

原告周某某和被告李某某返还财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媛媛、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2008年农历8月12日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当时原告带去被告家有嫁妆。由于二人同居前接触少,相互不了解,同居后经常生气,被告经常打骂原告。2009年3月30日被告将原告的双手打骨折,至今不能上班,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为此,原告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返还原告周某某的嫁妆及个人财产,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被告李某某辩称,对原告周某某提出其嫁妆系婚前财产无异议,嫁妆由法院依法处理。原告周某某请求被告李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因为被告从来没有打骂过原告,更没有将原告的双手打骨折,所以该请求应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和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于2007年10月份相识,2008年农历8月12日二人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并同居生活,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期间,原被告关系一般。2009年4月,原告周某某以同年3月30日被告李某某将自己左手打骨折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嫁妆并赔偿损失。

另查明,原告周某某的嫁妆有一台美的牌空调、一台美的牌电冰箱、一台创维牌32寸液晶电视机、一台荣事达牌洗衣机、一台步步高牌DVD影碟机、一套餐桌(包括六把椅子)、一个梳妆柜、一个电视柜、一套三组合大柜、一个被柜、一套布艺沙发(包括二个三人沙发、一个单人沙发和一个茶几)、一套三组合条几、二个饮水机、一个太空被、十二条被子和一个毛毯。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原告周某某的娘家又送给原告二个玻璃柜台和二块玻璃(均为1.5米×2米)。上述物品和原告周某某的嫁妆现均在被告李某某家中。原被告同居期间未生育子女。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和被告李某某举行婚礼时陪送嫁妆的事实,被告李某某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嫁妆系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现在被告李某某家中,原告请求被告予以返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个玻璃柜台和二块玻璃均系原告的父母赠送给原告的个人财产,应一并予以返还。原告周某某请求被告李某某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但所提供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左手骨折系被告李某某所致,因此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返还原告周某某的嫁妆一台美的牌空调、一台美的牌电冰箱、一台创维牌32寸液晶电视机、一台荣事达牌洗衣机、一台步步高牌DVD影碟机、一套餐桌(包括六把椅子)、一个梳妆柜、一个电视柜、一套三组合大柜、一个被柜、一套布艺沙发(包括二个三人沙发、一个单人沙发和一个茶几)、一套三组合条几、二个饮水机、一个太空被、十二条被子、一个毛毯和个人物品二个玻璃柜台和二块玻璃。

二、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领

二00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韩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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