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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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13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外逃,2010年5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9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史xx、梁xx、梁1x、户xx、邢xx(均已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开机动三轮车窜至睢县X乡X村,将张xx停放在民睢公路西边的一辆飞彩牌机动三轮车偷走,价值2800元。后又开车窜至民权县X乡X村,将黄xx停放在民睢公路东边任庄加油站内的一辆飞彩牌机动三轮车偷走,价值4000元;2005年9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史xx、梁xx、梁1x、户xx、邢xx等人开机动三轮车窜至民权县X乡X村,将郭xx停放在310国道南边的一辆飞彩牌机动三轮车偷走,价值3000余元;2005年冬天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史xx、梁xx、梁1x、邢xx开机动三轮车窜至曹县X乡X村砖窑厂,采取挖墙洞的方法,将项xx喂养的8只羊偷走,价值3000余元;2005年冬天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史xx、梁xx、梁1x、邢xx开机动三轮车窜至民权县X乡窑厂,将电机、角铁、高压气瓶等物品偷走,价值3000余元;2005年冬天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史xx、梁xx、梁1x、邢xx开机动三轮车窜至民权县X乡X村堤北窑厂,将一辆飞彩牌机动三轮车偷走,价值3000余元;2005年冬天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史xx、梁xx、梁1x、邢xx开机动三轮车窜至民权县X乡X村,将张1x家的一头母猪偷走,价值2900余元;2006年春节前一天夜里,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史xx、梁xx、梁1x、户xx、邢xx等人开机动三轮车窜至民权县X乡赵坝窑厂,将2000斤塑料布、8个铁架子车盘偷走,价值3000余元;2006年春节前一天夜里,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梁xx、梁1x开机动三轮车窜至民权县X乡X村王xx的带锯点,将带锯上的电动机偷走,价值800余元;2006年春节前一天夜里,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梁xx、史xx开机动三轮车窜至民权县X乡X村,将史1x家中的13只三羊偷走,价值5000余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史xx、梁xx、梁1x、户xx、邢xx(均已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开机动三轮车窜至睢县X乡X村,将张xx停放在民睢公路西边的一辆飞彩牌机动三轮车偷走,价值2800元。后又开车窜至民权县X乡X村,将黄xx停放在民睢公路东边任庄加油站内的一辆飞彩牌机动三轮车偷走,价值4000元;2005年9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史xx、梁xx、梁1x、户xx、邢xx等人开机动三轮车窜至民权县X乡X村,将郭xx停放在310国道南边的一辆飞彩牌机动三轮车偷走,价值3000余元;2005年冬天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史xx、梁xx、梁1x、邢xx开机动三轮车窜至曹县X乡X村砖窑厂,采取挖墙洞的方法,将项xx喂养的8只羊偷走,价值3000余元;2005年冬天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史xx、梁xx、梁1x、邢xx开机动三轮车窜至民权县X乡窑厂,将电机、角铁、高压气瓶等物品偷走,价值3000余元;2005年冬天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史xx、梁xx、梁1x、邢xx开机动三轮车窜至民权县X乡X村堤北窑厂,将一辆飞彩牌机动三轮车偷走,价值3000余元;2005年冬天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史xx、梁xx、梁1x、邢xx开机动三轮车窜至民权县X乡X村,将张1x家的一头母猪偷走,价值2900余元;2006年春节前一天夜里,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史xx、梁xx、梁1x、户xx、邢xx等人开机动三轮车窜至民权县X乡赵坝窑厂,将2000斤塑料布、8个铁架子车盘偷走,价值3000余元;2006年春节前一天夜里,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梁xx、梁1x开机动三轮车窜至民权县X乡X村王xx的带锯点,将带锯上的电动机偷走,价值800余元;2006年春节前一天夜里,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梁xx、史xx开机动三轮车窜至民权县X乡X村,将史1x家中的13只三羊偷走,价值5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来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同伙梁xx、梁1x、史xx、户xx、邢xx的供述、崔xx的证言,印证被告人李某某于2005年9月份、2005年冬季、2006年6月份先后9次参与盗窃,盗窃的机动三轮车等物品共计价值x元。崔xx收购了几辆机动三轮车的事实。

2、失主张xx、黄xx的陈述、证人李xx、蒋xx、张2x、刘xx的证言,印证2005年9月份一天夜里,睢县X乡X村张xx家的一辆飞彩牌机动三轮车被盗,价值2800元。民权县X乡X村黄xx家的一辆飞彩牌机动三轮车偷走,价值4000元。

3、失主郭xx的陈述、证人韩xx、郭1x的证言,印证2005年9月份一天夜里,民权县X乡X村郭xx家的一辆飞彩牌机动三轮车被盗,价值3000余元。

4、失主项xx、张3x的陈述、证人石xx的证言,印证2005年冬天的一天夜里,曹县X乡X村砖窑厂项xx喂养的8只羊被盗,价值3000余元。

5、失主张4x、石1x的陈述、证人张5x、何xx的证言,印证2005年冬天的一天夜里,民权县X乡窑厂的电机、角铁、高压气瓶等物品被盗,价值3000余元

6、失主刘xx的陈述、证人魏xx、田xx的证言,印证2005年冬天的一天夜里,民权县X乡X村堤北窑厂的一辆飞彩牌机动三轮车被盗,价值3000余元。

7、失主张5x的陈述、证人李1x、谭xx的证言,印证2005年冬天的一天夜里,民权县X乡X村张1x家的一头母猪被盗,价值2900余元。

8、失主张6x的陈述、证人张7x、张8x的证言,印证2006年春节前一天夜里,民权县X乡赵坝窑厂的2000斤塑料布、8个铁架子车盘被盗,价值3000余元。

9、失主王xx的陈述、证人王1x、王2x的证言,印证2006年春节前一天夜里,民权县X乡X村王xx家带锯上的电动机被盗,价值800余元。

10、失主史1x的陈述、证人史2x、史3x的证言,印证2006年春节前一天夜里,民权县X乡X村史1x家中的13只三羊被盗,价值5000余元。

11、书证: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同伙史xx、梁xx、梁1x、户xx、邢xx均已被判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雪峰

审判员彭宗国

审判员佟立民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利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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