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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王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民初字第776号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

被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09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葛伦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被告于1987年1月结婚,婚后生育二名女孩均已成年。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二、三间土平房、一台四轮车、两头毛驴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财产折价款500元;债务x元由原告偿还。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葛伦富

二○○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王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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