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商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冷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
委托代理人许某,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某商贸公司诉被告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某商贸公司诉称:自2009年7月起,被告向原告出具采购食品清单,并以传真方式向原告订购食品,每批订单均由被告指定送至某咖啡店,由被告业务员在送货单上签收确认货款。截至2009年11月底,被告停止向原告采购食品,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5,328元。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5,328元。诉讼中,原、被告表示愿意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8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某商贸公司货款人民币35,328元;
二、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1.60元,由被告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8月31日之前支付完毕。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杜荣良
代理审判员竺伟康
书记员周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