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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盗窃、葛某某、刘某甲、贾某某、刘某乙、杨某某、王某某、李某、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8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年9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于同年9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于同年8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于同年9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于同年8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于同年9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于同年9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于2010年8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葛某某、王某某、刘某甲、李某、贾某某、刘某乙、杨某某、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于201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某某、葛某某、王某某、刘某甲、李某、贾某某、刘某乙、杨某某、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7月8日夜间,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郑东新区邢屯社区X号楼X单元楼门处,使用液压钳和螺丝刀将被害人蔡××的一辆黑色永久牌x型踏板式电动车(经估价价值1670元)盗走。被告人贾某某在明知是被盗电动车的情况下,以75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购买后使用。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0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郑东新区邢屯社区X号楼X单元楼门口处,采用相同手段将被害人周××的一辆银白色飞鸽牌大骆驼型电动车(经估价价值1090元)盗走,后将该车通过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55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明知是被盗电动车,仍予以介绍或购买。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10年7月22日晚上,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中原区X路X号院X号楼下,采用相同手段将被害人冯××的一辆黑色飞鸽牌电动车(经估价价值1020元)盗走,被告人葛某某在明知是被盗电动车的情况下,以500元的价格将该车买下后以650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王某某,后王某某又以700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明知是被盗电动车,仍予以转卖或购买。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2010年7月23日晚上,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管城区X街X号楼X单元楼下,采用相同手段将被害人沈××的一辆黑色洪都牌东风型电动车(经估价价值2230元)盗走,葛某某又以900元的价格将该车买下后以1000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又以1100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明知是被盗电动车,仍予以转卖或购买。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5、2010年7月23日晚上,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二七区X路金祥花园小区X号楼X单元门洞内,采用相同手段将被害人朱××的一辆黑色雅迪牌劲越全自动型电动车(经估价价值2230元)盗走。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是被盗电动车的情况下,通过葛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将该车买下。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6、2010年7月25日晚上,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金水区X路X号23院X号楼院内车棚处,采用相同手段将被害人周××的一辆红色宏豹牌红双喜型电动车(经估价价值1640元)盗走。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是被盗电动车,仍以500元的价格将该车购买后使用。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葛某某、王某某、刘某甲、李某、贾某某、刘某乙、杨某某、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略)。被告人高某某、葛某某、刘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九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赃物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购车发票、辨认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高××、刘××、葛××、张×的证言;被害人周××、沈××、冯××、朱××、周××、蔡××的陈述;郑州市二七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葛某某、王某某、刘某甲、李某、贾某某、刘某乙、杨某某、朱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或购买,其八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略)。被告人高某某、葛某某、刘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被告人李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指控葛某某、王某某、刘某甲、李某、贾某某、刘某乙、杨某某、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以及被告人高某某、葛某某、刘某甲系立功、被告人李某系自首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9880元,已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葛某某、王某某、刘某甲、李某、贾某某、刘某乙、杨某某、朱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或收购,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高某某、葛某某、刘某甲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李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3、九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4、根据九被告人犯罪情节、社会的危害程度,处以不同的刑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12年8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葛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11年4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11年3月7日止。取保候审期间不折抵刑期。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10年12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贾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判处罚金2000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刘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判处罚金2000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判处罚金2000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判处罚金2000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郭付功

二0一0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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