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某,男,1972年6月2日,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某,女,1970年5月17日,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陈瑜
二OO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刘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