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现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杨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上列当事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1)韩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晋某的申请,本院对此案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万元,被执行人杨XX已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韩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王XX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