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某。
被告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雷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雷XX经营的“名媛美业”店内的2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告雷XX经营的“名媛美业”店内的2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姚永飞
审判员谭智勇
审判员张泽艳
二0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何庆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