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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邓某与被告杨某乙、伍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X组X号

原告邓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人,退休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居庭,新宁县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新宁县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X镇X村X组。

被告伍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X镇X村X组,系被告杨某乙之夫。

委托代理人姚姝艳,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陈某、邓某与被告杨某乙、伍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邓某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邓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邓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陈某、邓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畅华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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