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X组X号
原告邓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人,退休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居庭,新宁县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新宁县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X镇X村X组。
被告伍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X镇X村X组,系被告杨某乙之夫。
委托代理人姚姝艳,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陈某、邓某与被告杨某乙、伍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邓某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邓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邓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陈某、邓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畅华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