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又名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2月27日下午5点左右,被告人魏某某因找刘××要帐,双方发生争执,进而相互撕打,在撕打过程中魏某某用拳头将刘××的右耳打伤,经鉴定其损伤已构成轻伤。案发后双方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魏某某愿意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种费用共计款x元;被害人刘××不再追究被告人魏某某的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刘××的陈述、证人王××、刘××、刘×、施××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事后积极对被害人的损失赔偿x元整,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向东
二○○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付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