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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曹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09)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某某、被上诉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09)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4元,曹某某已交纳,予以退回。

审判长乔建刚

审判员李小敏

审判员周英武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凤云(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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