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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张某与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民初字第750号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教师。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承担73.50元;剩余73.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王威

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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