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教师。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承担73.50元;剩余73.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王威
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