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
被告长岭县X乡X村机砖厂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诉被告周孙某、长岭县X乡X村机砖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某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43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曹国安
人民陪审员张维臣
人民陪审员张德仁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