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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民初字第835号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09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国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1999年农历腊月25日同居生活,2000年1月6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孩陈某2000年9月25出生,现年10岁。原告因与被告感情不和于2008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原告与被告仍未和好。夫妻情感破裂。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询问,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陈某由被告抚养,原告从2009年开始,每年12月

20日给付当年的抚养费1500元;

原告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家庭现有财产归被告所有,家庭现有外债由被告偿还;

四、原、被告各自分得的承包地归各自经营耕种;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曹国安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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