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郑和平,沅陵县友谊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沅陵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向沅生,沅陵县光明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春林,沅陵县光明法律服务所(略)。
第三人白某某,男,苗族,农民。
原告田某某、第三人白某某不服被告沅陵县X镇人民政府官政决字[2010]X号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0年11月15日沅陵县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沅陵县X镇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原告田某某对复议决定不服,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某某于2011年3月8日以被告沅陵县X镇人民政府已撤销官政决字[2010]X号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沅陵县X镇人民政府已撤销官政决字[2010]X号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原告田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赵卫方
审判员颜永立
人民审判员谢茂球
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李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