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段某乙,男,系段某甲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方某某,女,系张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段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段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段某乙,被上诉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方某某、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1年2月2日,被告段某甲找原告张某借款15000元。言明:当年6月1日还款6000元,2011年10月1日将余款9000元还清,并给原告张某出具欠条一份。到期后,原告张某多次催要此款,被告段某甲总是推脱不付,遂酿成纠纷。
原审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段某甲借原告张某的款项到期后应当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原审缺席判决:被告段某甲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0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人段某甲上诉称,我欠她的钱我承认,没还她的理由是因张某欺骗了我的感情,她提出解除我俩婚约,应退还我为她和她的家庭所花的钱和物,请求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张某答辩称,上诉人段某甲打有欠条,双方某权债务关系明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段某甲欠被上诉人张某15000元,有上诉人段某甲出具的欠条在卷证明,张某持欠条要求段某甲还款,原审判决上诉人段某甲偿还被上诉人张某借款150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段某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75元,由上诉人段某甲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朱峰
审判员邱世财
审判员文刚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光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