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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象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x,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2009年10月31日被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2010年2月23日,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将其移交给象州县公安局。现羁押于象州县看守所。

广西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方式,于2010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象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8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韦某某伙同本村的韦某宇、韦某真(均另案处理)共骑一辆摩托车窜到象州县X镇,将余xx停放在粮所路余xx家门前的一辆蓝色爱俊达牌电动车盗走。后将盗得的电动车卖给来宾市兴宾区X乡的“阿涛”,获赃款600元,平分后每人得200元。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377元。

二、2009年9月7日中午,被告人韦某某伙同本村的韦某宇、韦某群(另案处理)共骑一辆摩托车窜到象州县X镇X村民委鸡沙村,将黄xx停放在黄xx家旁边的一辆车牌号为桂x豪爵x型两轮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韦某某及韦某群将盗得的摩托车骑去来宾市兴宾区X乡卖给“阿涛”,得钱后三人平分。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956元。

三、2009年9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韦某某伙同韦某宇、韦某群共骑一辆摩托车窜到象州县X镇X村民委张家村张xx家门前车棚下,将张xx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豪爵x-2型两轮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韦某某及韦某群将盗得的摩托车骑去来宾市兴宾区X乡卖给“阿涛”,获赃款1000多元,三人平分。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128元。

四、2009年10月28日上午,被告人韦某某伙同本村的韦某宇、谭连政(另案处理)搭班车窜到象州县X镇寻找作案目标,后在罗秀圩厂附近盗得韦x停放在此的一辆车牌号为桂x蓝色飞狐125型两轮摩托车。三人骑着盗得的摩托车又窜到象州县X镇X村民委朝阳村,将韦xx停放在自家门前的一辆车牌号为桂x白色大阳x-A型两轮摩托车盗走。三人骑着盗得的摩托车又窜至象州县茶花山林场,将覃xx做工停放在其侄子家门前的一辆车牌号为桂x红色金威125型两轮摩托车盗走。后三人将盗得的三辆摩托车骑去来宾市兴宾区X乡卖给“阿涛”,获赃款2100元,三人平分。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三辆摩托车价值7092元。

五、2009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韦某某携带撬盗工具窜至金秀瑶族自治县X镇城中镇X号门前,将梁xx(车主为刘xx)停放在此的一辆车牌号为桂x黑色宗申x-9型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金秀瑶族自治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160元。

综上,被告人韦某某伙同他人作案四次,单独作案一次,共盗得摩托车、电动车七辆,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韦某某在将从金秀瑶族自治县X镇盗得的梁xx的摩托车骑回其家马坪乡X村途经象州二级路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盘查抓获,所盗得的梁xx的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失主梁xx。案发后,被告人韦某某的亲属主动代其将x元交到本院财务室,作为赔偿其他失主损失的赔偿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余xx、黄xx、张xx、韦x、韦xx、覃xx、梁xx的陈述,有韦某某带公安人员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及照片,有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有失主购买摩托车、电动车的购车发票、凭证及象州县、金秀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亦扣押了被告人韦某某所盗得的梁xx的摩托车并返还了失主梁xx,且其亲属主动代其退赔其他失主的损失,挽回了失主的经济损失,应视为被告人韦某某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韦某某退出的x元,返还失主余xx、黄xx、张xx、韦x、韦xx、覃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覃军富

审判员银湘华

人民陪审员李丽玲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扬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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