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
上诉人许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宋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传票传唤,上诉人许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增峰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许某某承担。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李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