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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姬某某、马某某赌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6月12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6月29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2月10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2月13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6月12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7月15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8月20日由睢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6月12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7月15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9月3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姬某某、马某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徐某、姬某某、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6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打电话纠集被告人马某某、姬某某及段XX、杨X、金XX(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徐某家赌博;2010年6月8日,被告人徐某打电话纠集马某某、姬某某及段XX、杨X、金XX在睢县城内中心大街一商品楼五楼赌博,赌资多达五万余元;2010年6月9日下午,被告人徐某、马某某、姬某某伙同段XX、金XX等人在睢县盛元天湖城小区赌博;2010年6月10日下午,被告人徐某、马某某、姬某某伙同段XX、金XX等人在睢县盛元天湖城赌博,赌资超过五万元。2010年2月9日下午被告人姬某某伙同吴XX、刘XX、张XX、付XX、胡XX、魏XX(均另案处理)在睢县X镇X村永发养牛场聚众赌博。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姬某某、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段XX、杨X、金XX、吴XX、刘XX、张XX、付XX、胡XX、魏XX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赌博工具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且抽头渔利,被告人姬某某、马某某以赌博为业,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期间诚恳悔罪,愿意缴纳罚金,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考虑。结合被告人徐某案发以后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徐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姬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零六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马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姬某某被睢县公安局扣押的赌资人民币95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睢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付凯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任长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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