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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某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执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

被执行人邓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前郭某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的(2007)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郭某于2009年1月4日申请法院执行,要求给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因被执行人邓某某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郭某于2009年7月1日申请法院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前郭某人民法院(2007)前前民初字第X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惠玉田

二00九年七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姜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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