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某
被执行人邓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前郭某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的(2007)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郭某于2009年1月4日申请法院执行,要求给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因被执行人邓某某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郭某于2009年7月1日申请法院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前郭某人民法院(2007)前前民初字第X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惠玉田
二00九年七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姜丽娜